法律分析:
各级机关应当明确保安服务主管机构,归口负责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铁路、交通、民航机关和森林机关负责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保安服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生产建设兵团机关负责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保安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第三条 省级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一)指导本省(自治区)机关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保安员和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核发、吊销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单位的保安培训许可证;
(三)审核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情况;
(四)接受承担保安员支使用培训工作的人民院校、人民培训机构的备案;
(五)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机关除行使省级机关的保安服务监督管理职能外,还可以直接受理设立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核发保安员证,接受保安服务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保安服务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