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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的职权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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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法律、行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二)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三)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四)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五)根据本级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六)监督本级、人民和人民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 国家工作人员 的申诉和意见;(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八)撤销本级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九)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自治区副、副、副州长、副、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自治区、、州长、、区长和人民院长、人民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人民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十)根据、自治区、、州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秘书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备案;(十一)按照人民组织法和人民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长;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院长的任免,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长的提名,决定人民分院检察长的任免;(十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自治区副、副、副州长、副、副区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院长,人民分院检察长的职务;(十三)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十四)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法律客观:

《中国党章程》第二十六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 (四)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国党章程》第二条 中国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 中国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主义奋斗终身。 中国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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