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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处分的种类和期限 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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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教师行政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给予有违法失职行为的国家机关公务人员的一种惩罚措施。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1、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2、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3、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4、侵占、破坏幼儿园舍、设备的;5、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6、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二、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学校退回招收的学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应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同时给予警告或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1、以虚报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他欺诈手段取得考试资格的;2、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等考场舞弊行为的;3、破坏报名点、考场、评卷地点秩序,使考试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或以其他方法影响、妨碍考试工作人员使其不能正常履行责任以及其他严重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种类有4种:1、警告、2、记过、3、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4、开除。期限:警告,六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违反规定的教师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法律依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是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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