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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行政处分的种类及学校对其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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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教师行政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给予有违法失职行为的国家机关公务人员的一种惩罚措施。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1、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2、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3、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4、侵占、破坏幼儿园舍、设备的;5、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6、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二、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学校退回招收的学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应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同时给予警告或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1、以虚报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他欺诈手段取得考试资格的;2、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等考场舞弊行为的;3、破坏报名点、考场、评卷地点秩序,使考试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或以其他方法影响、妨碍考试工作人员使其不能正常履行责任以及其他严重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种类有4种:1、警告、2、记过、3、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4、开除。期限:警告,六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违反规定的教师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法律依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是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申诫罚。亦称精神罚或影响声誉罚,是指教育行政执法主体对违反教育法的相对人进行谴责和警戒的处罚。其特点在于对相对人的精神惩戒性,不涉及实体权利。在教育法中,申诫罚是常见的处罚类型,它主要包括两种具体形式:①警告。它是各种处罚中最为轻微的一种形式,主要运用于情节比较轻微或者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警告既可以运用于自然人,也可以运用法人组织;即可单处,也可并处。②通报批评。即将违反教育法的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向有关单位和群众公布,并对其给予批评。通报批评运用范围与警告相同,但针对的违法情节相对严重,处罚的程度也严厉一些。(2)能力罚。亦称行为罚,是指对违法者特定行为能力予以和剥夺的一种处罚。教育行政处罚中的能力罚具有独特性,它主要是对相对人教育权或受教育权的或剥夺。能力罚可以针对自然人,也可以针对法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三十四条 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学校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学生在校期间,受到学校处分后,通过自己努力,只要再也没有重复犯错。一定时间后,受处分的学生可以向学校提出个人申请,请求撤销处分。经过学校考察研究决定撤销该生处分后,学校学生处就会从该生的学籍档案中撤出处分材料。如果当时没有申请撤销处分,毕业前还是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请撤销的。若是两次机会都错失,处分记录将随学籍档案一起伴随终生。法律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3种观点: 教育行政处罚中的申诫罚和能力罚是对违法行为的不同形式的处罚,申诫罚主要是对违法行为进行警告和批评,不涉及实体权利;而能力罚则是对违法者的教育权或受教育权进行或剥夺。这两种处罚形式可以针对自然人和法人。法律分析(1)申诫罚。亦称精神罚或影响声誉罚,是指教育行政执法主体对违反教育法的相对人进行谴责和警戒的处罚。其特点在于对相对人的精神惩戒性,不涉及实体权利。在教育法中,申诫罚是常见的处罚类型,它主要包括两种具体形式:①警告。它是各种处罚中最为轻微的一种形式,主要运用于情节比较轻微或者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警告既可以运用于自然人,也可以运用法人组织;即可单处,也可并处。②通报批评。即将违反教育法的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向有关单位和群众公布,并对其给予批评。通报批评运用范围与警告相同,但针对的违法情节相对严重,处罚的程度也严厉一些。(2)能力罚。亦称行为罚,是指对违法者特定行为能力予以和剥夺的一种处罚。教育行政处罚中的能力罚具有独特性,它主要是对相对人教育权或受教育权的或剥夺。能力罚可以针对自然人,也可以针对法人。拓展延伸教师行政处分的程序与法律保障教师行政处分的程序与法律保障是确保教育系统中的教师行为规范和学校管理的重要环节。在教师行政处分的程序中,通常包括事先告知、听证、调查取证、处分决定等环节,以确保程序的公正和合法性。同时,法律保障也是教师行政处分的重要保障措施,法律规定了教师行政处分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要求,保护了教师的合法权益。教师行政处分的程序与法律保障的完善,有助于维护学校管理的秩序和教师队伍的健康发展,促进教育事业的稳定和持续发展。结语教师行政处分的程序与法律保障是确保教育系统中的教师行为规范和学校管理的重要环节。通过事先告知、听证、调查取证、处分决定等程序环节,确保程序的公正和合法性。同时,法律保障也是教师行政处分的重要保障措施,保护了教师的合法权益。完善的程序与法律保障有助于维护学校管理秩序和教师队伍的健康发展,促进教育事业的稳定和持续发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四条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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